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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市政维护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5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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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市政维护专业

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城市管理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市政维护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技术市政维护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市政维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持续深化“大城三管四化”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市政维护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政维护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体系、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有一定的运行管理维护技术实践经验,具有制定工作任务、项目计划、管理实施方案或日常运行维护的技术管理能力。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能力。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技术人员,参与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2.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四新技术”开发或推广应用工作1项以上,经县(处)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 在生产科研实践或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有一定技术创新,解决实际问题2项以上,需2名取得本专业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或经县(处)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书面鉴定认可。

4.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1项。

5.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人员,完成以下标准项目2项以上:市政设施维护工程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下同)或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项目(300万元以上)或市政环卫工程(400万元以上)或市政环卫监测与评价项目(100万元以上)。

6.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人员,完成市政设施维护工程项目累计金额2500万元以上,或城市道路照明与景观照明项目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市政环卫工程项目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市政环卫监测与评价项目累计金额300万元以上。

7. 作为技术人员,从事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运行维护、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设施设计建设及运行维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运行维护或监测与评价等相关工作6年以上,其中2次年度考核为优秀,并取得良好的工作实绩,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本条仅适用于乡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基层一线人员申报)。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2. 作为编写人员,参与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工作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3. 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相关的个人奖励表彰或命名认可。

4. 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优秀施工、设计、科研类奖项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及时跟踪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成果、论著,或者撰写过有较高应用价值的工作成果报告,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项目负责人,独立撰写技术报告、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报告、试验报告、监测评价报告等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材料2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须由2名本专业取得高级职称专家书面鉴定)。

2. 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城市管理行业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或重庆市城市管理行业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独著或合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

2.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1项及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厅(局)级科研项目4项以上。

3. 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本行业区(县)级专业、专项技术规划3项以上,规划成果获得项目主管部门批复认可。

4.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写地方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5. 作为项目负责人,开发“四新技术”2项以上,经区(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6. 作为项目负责人,推广应用“四新技术”2项以上,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年增产值或节约成本500万元以上。

7. 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安装调试、设施运行维护、工艺改进、监测与检测、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工作3项以上,有技术创新,解决实际问题,得到区(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书面认定。

8.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

9. 获得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颁发的优秀施工、设计、科研类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或三等奖1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或获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颁发的优秀施工、设计、科研类等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10. 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以下标准项目3项以上:市政维护工程项目(1400万元以上)或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项目(500万元以上)或市政环卫工程项目(700万元以上)或市政环卫监测与评价项目(300万元以上)。

11. 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市政设施维护工程项目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或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项目累计金额2500万元以上,或市政环卫工程项目累计金额2500万元以上,或市政环卫监测与评价项目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

12. 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运行维护、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设施设计建设及运行维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或监测与评价等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其中2次年度考核为优秀,并取得良好的工作实绩,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本条仅适用于乡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基层一线人员申报)。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任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 获得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颁发的优秀施工、设计、科研类等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项目负责人。

2. 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3.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国际标准1项以上,或参加编制已发布的本专业国家级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10)编制已颁布实施的本专业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2项以上。

4. 作为项目负责人,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制开发的“四新技术”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或节约成本1000万元以上。

5.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发明专利3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引领行业发展,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成果、论著,或者撰写过有高应用价值的工作成果报告,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专项负责人),独立撰写技术报告、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报告、试验报告、监测评价报告等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材料3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须由2名本专业取得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鉴定)。

2. 在业内认可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国际学术会议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布论文1篇以上,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独著5万字以上,合著1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2. 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及厅(局)级科研项目4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6项以上。

3. 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本行业省(部)级专项技术规划3项以上,成果获得项目主管部门认可。

4. 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7),编制地方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已正式颁布实施。

5. 作为项目负责人,开发“四新技术”3项以上,或在生产科研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1项以上,并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6. 作为项目负责人,推广应用“四新技术”3项以上,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年增产值或节约成本1000万元以上。

7. 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安装调试、设施运行维护、工艺改进、监测与评价、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工作3项以上,取得显著成效,并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书面认定。

8.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2项以上,或发明专利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个人排名前3)3项以上。

9. 获得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颁发的优秀施工、设计、科研类奖项一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或二等奖1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或获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颁发的优秀施工、设计、科研类等奖项一等奖1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10. 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以下项目3项以上:市政设施维护工程项目(2000万元以上)或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项目(800万元以上)或市政环卫工程项目(1000万元以上)或市政环卫监测与评价项目(500万元以上)。

11. 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市政设施维护工程项目累计金额8000万元以上,或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项目累计金额4000万元以上,或市政环卫工程项目累计金额4000万元以上,或市政环卫监测与评价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元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任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 获国家级技术发明奖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

2. 获得省(部)级科技突出贡献奖1项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3.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制国家级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4. 作为项目负责人,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制开发的“四新技术”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或节约成本2000万元以上。

5. 获得本专业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或中国发明专利奖优秀奖1项以上。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三)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有职称后取得。

(四)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五)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扁鹊杯”奖、中照照明奖、环卫监管行业年度示范案例等。

(六)市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市政工程“金杯奖”、重庆市优质工程(设计)奖等。

(七)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八)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九)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

(十)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十一)本条件中的名词解释:

1. 技术标准:涵盖标准、规程、规范、工法、指南、指引等。

2. 四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

3. 主持:指负责技术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4. 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是指大型项目中出现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需通过分析探索、科研试验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问题。

5. 关键技术难题:是指在完成项目任务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6. 项目负责人:含课题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甲方代表。

7. 课题负责人:指在科研项目、技术推广中起主持、组织策划作用,在成果文件署名并承担重点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

8. 项目经理:项目施工类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岗位,承担项目成本、进度、技术质量等全部责任的技术管理人员。

9. 技术负责人:设计类、施工类、监理咨询类、养护类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岗位,承担项目技术质量责任的技术管理人员。

10. 设计负责人:设计类、咨询类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岗位,在成果文件署名并承担项目合同履约、进度控制、技术质量责任的技术管理人员。

11. 甲方代表:指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派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职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协调等工作,是业主方在项目上的管理负责人。

12. 主要完成人:指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并在成果文件署名情况除课题负责人以外排名前5的人员,或在工程项目获得各级各类奖项(奖项证书包含个人)排名前5的人员。

13. 主要起草人:指在各级正式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编制部分或全部章节并署名的技术人员。

14. 明显经济效益: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明显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效益。明显生态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有利于自然生态和资源环境的节能、减排、减污、降耗等效益。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 <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八条 获得工程类研究生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指市政维护领域包括:

(一)设施维护:从事道路、桥梁、隧道、管网等市政设施运行维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照明管护:从事城镇广场(公园)、道路、桥梁、隧道的功能照明以及城镇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外立面等景观照明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环卫工程:从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固废垃圾收运处理、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环卫设备与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环卫技术科学研究、市政环卫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质量监测与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2年12月6日起施行。